公告日期:202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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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重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中
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仅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重
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国贵赛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就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
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 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
2.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4.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5. 公司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完全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各原件的效力均在其有效期内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
6.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准确、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对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7日公告的《重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及《重庆国贵赛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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