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371-2号
致: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37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等法 律文件。
现根据北交所下发的《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律师单独或者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回 复的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因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以下简称“更 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提及的相关 法律事项、发行人更新期间的变化情况和报告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年1-6月)内的相关情况亦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天元律 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内容不一致或《法律意见》未予披露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3
正 文 ...... 5
第一部分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之更新...... 5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0
八、发行人的业务...... 1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3
十六、公司的税务...... 2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5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26
二十、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27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7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27
二十三、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7
二十四、结论意见...... 28
附表一: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清单...... 30
第二部分 《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法律事项...... 53
问题 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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