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29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股字(2025)第371-2号
致: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 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出具了京天股字(2025)第371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等法 律文件。
现根据北交所下发的《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有关要求,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明确要求律师单独或者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回 复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贝尔生物 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分 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与本《补充法律意见》内容不一致或《法律意见》 未予披露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如无特别说明,本所在《法律意 见》中声明的事项、释义等有关内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3
正 文 ...... 4
问题 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创新特征...... 4
一、继受取得专利的合法合规性...... 4
问题 8.其他问题 ...... 6
一、收购子公司情况...... 7
二、相关事项的合法法规性...... 8
正 文
问题 1.进一步说明发行人的创新特征
请发行人:……③说明发行人专利种类、数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继受取得专利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说明发行人对创新成果的保护措施及有效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足以维持竞争优势、形成有效的技术壁垒。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发行人律师核查继受取得专利的合法合规性,说明核查过程、取得的核查证据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继受取得专利的合法合规性
(一)继受取得的专利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专利转让相关《手续合格通知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发行人受让取得的专利基本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申请 专利权利 权利 原权
号 专利名称 类型 专利号 日 转让完成 人 利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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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抗体 发明 ZL201410122434.9 2014-03-30 2024-02-24 贝尔 贝尔
(GBM-Ab)定 生物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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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白酶 3 抗体
2 (PR3-Ab)定 发明 ZL201410122408.6 2014-03-30 2024-02-24 贝尔 贝尔
量测定试剂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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