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0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 365 号
致: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5
正 文 ...... 7
一、本次申请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申请挂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申请挂牌的实质条件...... 10
四、公司的设立...... 13
五、公司的独立性...... 16
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8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27
八、公司的业务...... 39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4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 51
十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54
十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7
十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8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8
十五、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60
十六、公司的税务...... 62
十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64
十八、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65
十九、主办券商...... 67
二十、结论意见...... 67
附表一:公司拥有的业务资质清单...... 69
附表二: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清单...... 97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公司或贝尔生物 指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贝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系贝尔生物前身(自设立至
贝尔有限 指 2000 年 5 月 29 日期间公司名称为“北京贝尔生物快检技
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快检”)
万德欣康 指 北京万德欣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菲波 指 北京菲波流量仪表公司
北京百草 指 北京百草中医药研究所
美国贝克 指 美国贝克生物快检技术公司
中科器材 指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德国 STEBA 公司 指 德国 STEBAWARENVERTRIEB GMBH 公司
北京金兰谱 指 北京金兰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金兰谱生
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一诺康 指 北京一诺康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贝尔医疗 指 北京贝尔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贝润兴泰 指 北京贝润兴泰企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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