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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8:50:21 股吧网页版
能源科技: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3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称“《公开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下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京东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能源科技”、“股份公司”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以下称“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本所的前身系分别于 1992 年 4 月 22 日和 1996 年 6 月 11 日经北京市司法局
批准成立的北京市竞天律师事务所和北京市公诚律师事务所。2000 年 5 月 16 日,
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上述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本所总部设在北京,设有上海、深圳、成都、重庆、天津、南京、杭州、宁波、三亚、广州及香港分所,向国内和国际的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本所业务涉及证券、期货法律事务、国际商事法律事务、上市与非上市公司法律事务、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房地产法律事务、诉讼仲裁法律事务等非诉讼和诉讼业务。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由李梦律师和赵晓娟律师签字。两位律师从业以来均无违法违规记录。

李梦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厦门大学,本所专职律师。李梦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58091296,传真为 010-58091100。

赵晓娟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和英国杜伦大学,本所专职律师。赵晓娟律师的办公室电话为 010-58091589,传真为 010-58091100。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制作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

(一)编制查验计划并开展查验工作

本所接受委托后,本所律师即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并具体开展了查验工作。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向发行人提出了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以及所需材料的尽职调查清单,本所律师进驻发行人办公现场后,向发行人详细讲解了尽职调查清单的内容,亲自收集相关尽职调查材料。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调查,查验了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资产状况,了解了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与发行人的有关董事、取消监事会前的在任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交流和探讨;对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访谈,了解发行人与该等客户、供应商的业务往来等情况。根据查验工作的进展情况,本所律师对查验计划予以适当调整,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补充尽职调查清单,要求发行人补充提供相关材料。本所律师据此得到了发行人提供的与待查验事项相关的材料和说明、确认。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就业务事项是否与法律相关、是否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作出了分析、判断,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按照前述原则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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