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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6 15:33:27 股吧网页版
中德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德科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录

目录 ......2
声明 ......5
正文 ......7
第一部分 《问询函》回复 ......7

一、业务与技术......7

二、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11

三、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15
第二部分 补充法律意见 ......47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4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4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7

四、发行人的设立......5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52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55

八、发行人的业务......55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6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5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58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9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6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6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63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6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3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6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64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65

二十四、结论意见......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锦天城”)接受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德科技”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之前已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7 月 16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后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德自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的补充与调整,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已经表述的内容或简称,本所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描述或披露并重复发表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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