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8
证券代码:874519 证券简称:海昌智能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9 月 8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鹤壁海昌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依照本制度申请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详见附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证券部,相关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文件在披露前,须请申请单位负责人确认,并经公司审批流负责人会签确认,对信息豁免披露的合理性、风险及依据予以共同审查。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总经理审核确认、或董事长最终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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