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9
公告编号:2025-037
证券代码:874518 证券简称:泰乐源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能够不断加强公司运营规模和资本实力,提高公司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公司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编制的《山东泰乐源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告编号:2025-037
因此,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与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载明了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认购价格、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上述协议在相关各方签署后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定向发行的函后生效,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与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票发行认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实际控制人肖志剑、肖逸与发行认购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本次定向发行的股份回购事项进行了约定,该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本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已履行回避表决程序,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公告编号:2025-037
因此,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认为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系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能够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议案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我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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