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层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3
二、问题 2:关于公司业务...... 24
三、问题 3:关于子公司...... 44
四、问题 4:关于销售模式...... 55
五、问题 7:关于其他事项...... 59
六、其他事项...... 61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
德恒12F20220319-3号
致: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已于 2024 年 5 月出具了《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越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江苏越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承办律师对《问询函》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
充法律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中适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 《法律意见》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请文件:
(1)王春芳曾代陈志强持有股份,目前已经解除代持;(2)2023 年 12 月,
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苏州越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进行股权激励。
请公司:(1)补充说明公司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在申报前解除还原,代持认定及解除的具体依据,是否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相关股东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2)关于股权激励。①补充说明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是否均为公司员工,出资来源是否均为自有资金;②披露股权激励的具体日期、锁定期、行权条件、内部股权转让、离职或退休后股权处理的相关约定以及股权管理机制,员工发生不适合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相关权益的处置办法;股权激励的实施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目前是否已经实施完毕,是否存在预留份额及其授予计划;③股份支付费用的确认情况,计算股份支付费用时公允价值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结合股权激励安排、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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