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513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更正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其他对年度报告使用人阅读和理解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重大误导,导致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给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七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
第八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情况的,或者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重大差错需要进行更正的,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章 责任的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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