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513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
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含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
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
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将其法定职权以外的某些具体事项授权董事会决议,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应遵循合法合理、科学高效、具体明确的原则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授权应限于股东会的法定权力,并不得对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的行为构成不必要的妨碍。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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