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513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本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进行信息披露。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制定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后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及《公司章程》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和时间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若要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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