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513 证券简称:农大科技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26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成员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山东农大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
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的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必要时应提出辞职。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