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874512 证券简称:斯普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经全体董事一
致通过《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 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 会 应 当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本 议 事 规 则 及 公 司 章 程 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应 当 遵 守 相 关 法 规 、公 司 章 程 及 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六条 股东会的召开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 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额外的利益。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 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以及第五十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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