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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31 17:36:48 股吧网页版
斯普锐:补充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并挂牌的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31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贤 坤 路 江 岛 智 立 方 C 座 4 层 邮 编 : 210019

电 话 : +86 25-83304480 传 真 : +86 25-83329335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作为贵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聘法律顾问,就本次挂牌事宜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

2024年6月28日,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的《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一”)所涉及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现本所律师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挂牌审查部于2024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二”)所涉及相关事项,本所律师出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二)”)(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更新财务数据,容诚出具容诚审字[2024]215Z0400
号《苏州斯普锐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容诚专字[2024]215Z0219号《2023年1-10月、2022年度、2021年度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本所律师据此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新。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二、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意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简称的意义相同。

四、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相关情况的更新

一、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公开转让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斯普锐主要从事智能条码识读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公司业务明确。公司的业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八、关于公司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10 月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17,679.18 万元、16,558.44 万元、13,453.20 万元,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总收入的 99.81%、99.99%、99.96%,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二、关于公司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10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7,679.18 万元、16,558.44
万元、13,453.20 万元,分别占公司同期营业总收入的 99.81%、99.99%、99.96%,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的主营业务在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营业务明确、突出。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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