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509 证券简称:埃夫科纳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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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选举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提名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隶属于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于董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其不适合担任董事,有权予以拒绝。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过半数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委派。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三) 不存在被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四)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候选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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