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509 证券简称:埃夫科纳 主办券商:华福证券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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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重大资产的
处置行为,加强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增强重大资产处置的风险意
识,保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 12 月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2025 年 3 月修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资产处置包括以下行为: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签订许可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涉及本制度“交易”事项在《公司章程》、本制度其他条款中有规定的,同时需执行其他条款的规定。
第二章 审批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资产处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第四条 公司资产处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
第五条 公司资产处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下,或不超过 300 万元的。
第六条 公司资产处置(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
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下;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下,或不超过 100 万元的。
第七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所对应的公司的资产总额,应按交易前口径计算资产总额。
第三章 审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及其他人员均可提出资产处置建议。
第十条 公司指定财务部为资产处置建议的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建议应以书面方式提交,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标的资产的状况;
(二) 处置资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 与交易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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