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9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 10-11 楼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目录
问题 1、关于两高事项 ...... 3
问题 2、关于业务合规性 ......17
问题 3、关于技术独立性 ......30
问题 4、关于股权激励 ......36
问题 9、关于其他事项 ......42
一、关于历史沿革 ......42
二、关于子公司 ......61
五、其他......76
问题 10、关于补充说明 ......81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12F20240168-04 号
致: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为其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咨询服务。就公司本次挂牌事宜,本所已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了德恒12F20240168-01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鉴于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的《关于埃
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本所律师发表明确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查验,并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督管理办法》、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挂牌规则》《业务规则》及《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更新和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不可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分割的一部分,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另有说明之外,《法律意见》的内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所使用的定义和术语与《法律意见》中使用的定义和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两高事项
(1)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于“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且属于重污染行业;(2)根据申请文件,公司海门基地处于长江沿线,受相关区域环境保护要求提高的影响,2021 年海门工厂停止生产,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
(1)关于生产经营。请公司补充说明: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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