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推荐
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公开转让并挂牌的
推荐报告
推荐主办券商
二〇二四年六月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科纳”、“股份公司”或“公司”)就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事宜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聘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我公司”)作为其挂牌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调查指引》”)的要求,华福证券对埃夫科纳的业务情况、财务状况、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以及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埃夫科纳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华福证券与埃夫科纳的关联关系
主办券商确认,华福证券与埃夫科纳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主办券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埃夫科纳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埃夫科纳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主办券商或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主办券商项目小组成员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埃夫科纳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埃夫科纳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主办券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埃夫科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主办券商与埃夫科纳之间存在影响主办券商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二、尽职调查情况
华福证券推荐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小组(以下简称“项目小组”)根据《业务规则》、《调查指引》的要求,对埃夫科纳进行了尽职调查,调查的主要事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独立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规范运作、持续经营、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
项目小组与埃夫科纳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员工等进行了交谈,并同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交流;查阅了公司章程、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审计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资料、纳税凭证等;了解了公司的经营状况、内控制度、规范运作情况和发展计划。通过上述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出具了《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
三、立项、质量控制、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立项程序及立项意见
2024 年 2 月 28 日,埃夫科纳项目经华福证券立项会议审核,同意该项目立
项。
(二)质控程序及质控意见
2024 年 3 月 1 日,埃夫科纳项目小组向质量控制部提交现场检查及工作底
稿验收申请。质量控制部审阅了公开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项目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及工作底稿等相关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认为:项目组对推荐文件、申报材料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基本完善,同意项目组向内核机构提交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三)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1、内核程序
华福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至 4 月 19 日对埃夫科纳聚合物股
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项目拟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备案文件进行了审核。参与审核的内核委员共 7 人,分别为:尹志勇、戴焜祖、刘庆文、祝尊华、
毕加灏、钱申婷、吴双。上述内核委员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挂牌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中内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在申请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的情形;不存在外聘成员所在的机构对申请挂牌公司提供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