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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0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报告(第十四期)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

辅导工作备案报告(第十四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或“辅导机构”)制定并向贵局备案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华福证券结合埃夫科纳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科纳”、“公司”或“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了辅导,现将第十四期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报告期内所做的主要辅导工作

(一)报告期辅导经过描述

华福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向贵局报送了埃夫科纳辅
导工作备案报告(第十三期),本次辅导期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本辅导期内,华福证券辅导人员根据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结合埃夫科纳实际情况,会同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
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对公司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和辅导,督促加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规范运行;协助公司进一步系统梳理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督促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部控制。

(二)承担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及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辅导人员情况

华福证券为本期辅导工作的辅导机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人员在华福证券的协调下参与了辅导工作。

本期辅导小组成员有马业青、邢耀华、吴昊、刘旺强、黄颖佳、丁一凡、邹锦,马业青为辅导小组组长。以上人员均为华福证券正式员工,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备法律和财务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全体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王志军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代


2 廖辽 董事、总经理、持股 5%以上股东

3 李颖 董事、副总经理

4 朱平 董事、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5 刘海涛 独立董事

6 汤贵宝 独立董事

7 井新利 独立董事

8 水丽琴 监事会主席

9 金瓯 监事

10 严伟 监事

(四)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方式及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1、辅导内容

(1)督促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了解审核流程、审核动态、规范运作要求;

(2)协助辅导对象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制度和内控制度;

(3)督促辅导对象完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规范公司的三会运作;

(4)对公司 2024 年第二季度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开展财务核查和尽职调查工作。

2、辅导方式

辅导期内,辅导机构还通过日常交流、中介机构协调会、内部访谈、专题研究和咨询、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辅导。

3、辅导计划的执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完成了预定的辅导内容,辅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五)辅导协议履行情况

本辅导期内,华福证券与埃夫科纳均本着勤勉、尽责、
诚信的原则履行了《辅导协议》的相关约定,认真开展了辅导工作,辅导期内未发生违约情形。

(六)辅导对象按规定和辅导协议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的情况

在本阶段华福证券及辅导对象均履行了辅导协议规定的应承担的义务,协议履行情况良好。辅导对象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参与、配合辅导机构工作。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得到有效落实和实施,完成了预定的辅导内容,辅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七)辅导对象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情况

埃夫科纳已按照监管要求公告其接受辅导的事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辅导对象的有关情况

(一)辅导对象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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