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切实履行
职责,认真、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股东会会议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书面提议时;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
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一般由董事会依法召
集。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独立董事。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属于
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会议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会议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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