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的关联交易行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措施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
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四)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
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六) 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关联交易事项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
联方之间发生下列规定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
者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 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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