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6 15:35:02 股吧网页版
樱桃谷: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以下简称“《监管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制
度,对持股比例、变动数量、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比例、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
所”)规定的时间、方式报备个人信息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权益分派导致
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公司应当在获悉当日报送股东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办理前述主体的个人信息申报,每季度检查前述主体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交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