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
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
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第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下称“北交所”)对独立董事离职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
改选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前,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四)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董事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
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不适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
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保障履行的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条 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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