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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5:34:50 股吧网页版
樱桃谷: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4505 证券简称:樱桃谷 主办券商:五矿证券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独立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樱桃谷育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严格遵守本工作制度,行使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诚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
职条件,具体如下:

(一) 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
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
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
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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