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8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 8
三、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起人和股东...... 1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5
八、发行人的业务...... 1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2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3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3
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3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3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3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1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3
二十二、结论意见...... 43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法律意见书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交所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起人和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有关事项向相关人员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取得了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相关文件的原件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公司向本所出具的说明/确认作出判断。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非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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