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874499 证券简称:迅达工业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非独立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迅达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并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控制的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的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本制度第二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参加有关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得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独立董事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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