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证券代码:874497 证券简称:永盛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和《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与其他单位以非独立法人的联合体形式共
同开发同一项目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会、董事会另行授权外,对外投资符合下列情形的,由董事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应由股东会审议。
低于本制度前条规定的标准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标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对于达到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参照本制度第九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已履行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