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660 号
致: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汪兴龙、徐佳雯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证券账户卡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表)自行负责,本所律师仅负责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登记是否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不就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任何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
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发布了《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2025 年 5 月 8 日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据此,公司董事会已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
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股权登记日、审议事 项、会议表决办法等有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于 2025 年 5 月 8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张永亮先生主持。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为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的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4,546,3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2.3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 3:《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议案 4:《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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