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9
关于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
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浙江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问询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系统一并提交。
1.关于历史沿革。根据申请文件:(1)2016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间,员工持股平台杰优投资存在张永亮为吴龙
等 10 名员工代持出资额的情形;2021 年 7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张永亮为袁文颜代持公司股权;(2)富阳产投、银湖鑫富均系国资控股,2024 年 3 月富阳产投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至银湖鑫富;(3)2023 年 12 月,杭州迪鸿受让艾诺流体 1.4682%的股权;(4)公司目前存在杰优投资、叭叭投资 2 个员工持股平台。
请公司补充说明:(1)上述代持形成背景,是否涉及规避持股限制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代持解除是否已取得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公司目前是否存在影响股权明晰的问题;结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股东
人数超过二百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相关规定,说明公司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是否存在超过 200 人的情形;(2)富阳产投、银湖鑫富历次股权变动是否需要并履行批复、评估、备案等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湖鑫富投资入股公司是否取得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复或决策文件;(3)杭州迪鸿受让公司股权的背景,受让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特殊投资条款或其他利益安排。
请主办券商、律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2)结合入股协议、决议文件、支付凭证、完税凭证、流水核查情况等客观证据,说明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等主体出资前后的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并说明股权代持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3)结合公司股东入股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以及入股背景、入股价格、资金来源等情况,说明入股行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未披露的情形,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问题;(4)公司是否存在未解除、未披露的股权代持事项,是否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争议。
2.关于特殊投资条款。根据申请文件:(1)2022 年 1 月,
富阳产投与公司、宇亮控股、张永亮、吴云兰约定特殊投资条款;2023 年 11 月,控股股东宇亮控股回购富阳产投部分股权;2024 年 3 月,富阳产投将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银湖
鑫富,并约定银湖富鑫概括性承继特殊投资条款;目前,银湖鑫富与相关股东存在附恢复条件的回购权条款;(2)2022年 10 月,黄山创投、临安创投与公司、张永亮、吴云兰约定特殊投资条款;目前,黄山创投、临安创投与相关股东存在附恢复条件的回购权条款。
请公司补充说明:(1)富阳产投、银湖鑫富、黄山创投、临安创投相关特殊投资条款的履行及终止情况,履行及终止解除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等;(2)2023 年 11月宇亮控股回购富阳产投部分股权是否系特殊投资条款触发履行,如是,补充说明回购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回购安排是否符合各方约定,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争议、是否已履行完毕;(3)附恢复条件的特殊投资条款是否存在《股票挂牌审核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定的禁止性情形,是否合法有效;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资本运作计划、效力恢复条件等,说明附恢复条件的回购权条款是否存在较高触发风险,回购义务主体资信情况及其是否具备充分履约能力,回购权触发后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相关回购主体任职资格以及其他公司治理、经营事项产生的影响情况。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合法规范经营。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产权证的临时性建筑的情形 2023 年 12 月,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和杭州市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情况说明,允许公司继
续保留使用上述临时性建筑物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暂不
强制拆除上述建筑物,亦不会给予行政处罚;(3)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生产环节中少量工艺简单、附加值较低的机加工工序委托外协厂商完成。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公司业务资质与业务范围的匹配性,是否存在超越资质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等情形;公司属于特种设备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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