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公告编号:2026-002
证券代码:874496 证券简称:贝昂智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交的《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相关材料,基于审慎、客观、公正的态度,对上述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提名徐鹏举、高向辉等38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并于2025 年12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根据《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至2026年1月6日,就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公示期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认定提出的异议。
经过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提名认定核心员工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各项规定,未发现所包含的信息存在虚假、不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存
公告编号:2026-002
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核心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认定董事会提名的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并同意将《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于2025年12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5-099)。
经审阅,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监事或审计委员会成员、独立董事,均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苏州贝昂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众公司办法》《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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