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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6 18:30:21 股吧网页版
新涛智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6


证券代码:874494 证券简称:新涛智控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无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治理水平,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事会秘书治理指 引》”)、《浙江新涛智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如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七)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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