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证券代码:874493 证券简称:苏环院 主办券商:华泰联合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江苏环保产业技 术研究院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为维护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简称“公司”)及其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 力。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12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