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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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3
第二节 正文 ......5
一、 问题 2.关联交易合规性与公允性...... 5
第三节 签署页 ......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5 年6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并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2025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及更新稿(以下合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本所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振宏重工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对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披露。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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