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 202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根据问询函的要求,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宏股份”、“公司”或“发行人”)会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以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对问询函中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相关文件进行了补充和修订。现将问询函的落实和修改情况逐条书面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使用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本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本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不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不加粗)
涉及申请文件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 1.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3
问题 2.关联交易合规性与公允性...... 34
问题 3.销售真实性及收入确认准确性...... 55
问题 4.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合理性...... 102
问题 5.募投项目产能消化风险......119
问题 6.其他问题...... 140
问题 1.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根据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1)报告期内,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82,717.91万元、102,518.82 万元、113,612.42 万元和 63,335.21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
分别为 5,809.23 万元、7,147.39 万元、10,205.74 万元和 5,600.83 万元。(2)
截至 2025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手订单金额合计 56,656.18 万元。(3)2025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
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明确要求增量项目(即 2025 年 6 月 1 日起
投产的项目)需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机制电量,未入围部分的电量按市场均价进行结算。(4)2024 年度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金雷股份、通裕重工等风电锻件的毛利率同比均有所下降。受风电行业市场价格竞争影响,发行人降低了对部分客户的产品销售价格。
请发行人:(1)说明带动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业绩同比增长的主要产品及
主要客户,相关需求是否稳定可持续,发行人期后业绩及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业绩及毛利率变动趋势是否存在较大差异。(2)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金额、同行业可比公司各期末订单储备,发行人订单一般执行周期、可执行程度等,说明发行人订单储备是否充足,能否支撑发行人业绩持续增长。(3)说明相关国家政策落地对发行人行业竞争格局的影响,结合发行人技术水平、行业地位、成本费用控制、下游客户及其需求变动等说明由“平价并网”转向“竞价并网”且增量项目通过竞争性方式获取机制电量相关政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发行人期后业绩是否可持续。(4)说明 2024 年以来风电主轴行业市场竞争较为激烈的背景、原因及市场后续变动情况,结合风电主轴行业市场空间、发行人市场地位等说明发行人能否应对相关市场环境。结合行业竞争情况、发行人期后与主要客户的议价及调价情况、发行人及同行业可比公司产品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原材料价格变动情况等,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较大的价格下降压力,期后毛利率及利润是否存在较大的下滑风险。(5)结合实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方法、范围、过程及结论。
回复:
一、说明带动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业绩同比增长的主要产品及主要客户,
相关需求是否稳定可持续,发行人期后业绩及毛利率变动情况,与同行业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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