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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58:08 股吧网页版
振宏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1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
“《治理指引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和《振宏重工(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经证券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兼职

第五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治理指引1号》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如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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