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振宏重工(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均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 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聘任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宜担任公司总经理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总经理。具有《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适合担任总经理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除外)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总经理应如实向董事会声明其兼职情
况。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