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中的“中国”仅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公司其他公告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并予公告。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者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的,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会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议召开本次会议。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7月18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召开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发布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根据上述公告及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4日10点00分在江阴市芙蓉大道东段8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符合通知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4,600,0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215%。
经核查,参加本次会议现场表决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包括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会议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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