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7 月 17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下 简称“《治理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宏重工(江 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 公司聘请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符合《公司章程》中对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具有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七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在本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
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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