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总经理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董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六款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总经理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总经理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上市时向北交所报备总经理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的总经理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北交所报备。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职责和分工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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