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北
交所上市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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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程序,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相关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董事。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该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并决议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表决;
(二)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北交所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现任董事会以提案形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个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十三条 股东会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董事会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说明,以确保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亦可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五条 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股东会出现多轮选举情况时,应根据每轮应选举董事的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核对并作出相应更正。
第十六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行,累积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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