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
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占用的长效保护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证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如有)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公司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的情况下公司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形,应当自事实发生或董事会决议之日起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或者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应当披露相关事项的整改进度情况。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七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为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应按照《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上,财务负责人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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