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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8:02:37 股吧网页版
振宏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
(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如有)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如有)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六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管理

第十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如有)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如有)、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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