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92 证券简称:振宏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振宏重工(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他人向被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其他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如有)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如有)提供担保
且控股子公司(如有)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北交所报告。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对外担保事项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总经理以议案的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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