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证券代码:874491 证券简称:元亨科技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8 月 18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治理水平,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及奖惩工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湖南元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选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禁止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发布公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1 号指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在 2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接受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离任审查,并在监事会的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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