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1
证券代码:874490 证券简称:臻善科技 主办券商:华金证券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0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臻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
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董事会、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股东会审批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六)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五条 公司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充分了解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公
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对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财务管理中心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的基本资料;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姓名;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申请担保相关的合同等;
(六)能够用于反担保的固定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等资料(如适用);
(七)其他说明申请担保单位资信情况的资料。
财务管理中心经理根据担保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收集担保申请人相关材料,对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金额、公司状况、担保用途等进行初步评价审核,报财务
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七条 涉及关联担保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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