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恒 01F20240491-11 号
致: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5 年 5 月出具了《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 务所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 年 8 月,根据《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 函》)的要求,本所律师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9 月,北交所出具《关于大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
审核问询函》),同时鉴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发行
人聘请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大连美
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722 号),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进行了更新和修订;本所律师根据《第二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以及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关 法律事项的更新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大 连美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是指“2022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及 2025 年 1-6 月”,“《审计报告》”是指“容诚会计师最近三年及一期对发
行人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以下审计报告的合称:1.容诚会计师对
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大连美
德乐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086 号);2.
容诚会计师对发行人 2025 年 1-6 月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大连美德乐工
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5]215Z0722 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 引述,也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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