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障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 号——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
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非经营性占用挂牌公司资金、损害挂牌公司利益。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及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挂牌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制度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监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本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九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
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一般规定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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