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七条 利润分配应以每十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
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 10 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八条 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公司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照法定分配顺序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时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九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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