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证券代码:874484 证券简称:中裕铁信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裕铁信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合理配置公司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但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参照实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
达到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将公司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通过权益性投资、债权性投资的方式向境内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的投资,以及该等投资的处置。公司通过收购、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
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股东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的。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投资事项未达到本款所述标准的,股东会同意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可以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
第十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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